EB-1C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
首先,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
其次,在美国的公司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第三,EB-1C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一般来说,EB-1C类是提供给曾在美国和海外的分行工作过的高级人员或经理。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或经理来到美国后必须为同一间公司(或分公司)工作同一个职位。另外,该雇主必须要做生意至少一年以上。
因此,一个成功的EB-1C申请可以给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调职到美国的公司并获得绿卡。
如果在申请EB-1C的时候你不在美国境内——那在提交绿卡申请前,你要曾经在美国境外为一间公司工作过管理级或行政级职位至少一年以上。
如果在申请EB-1C的时候你在美国境内——如果你已经在美国境内为同一个雇主,分公司,子公司,作为L-1入境的你,要曾经在海外的公司工作管理级或行政级至少一年以上。申请条件是你必须要有管理级或行政级的工作经历。也就是说你的工作范围是属于行政级或管理级的职位。
移民局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是有母子公司的关系。对EB-1C 的申请公司的大小或公司的生意额并没有特定的要求。
但是USCIS条例有要求该雇主要有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经营生意,其中在美国的可以是子公司或分公司。
另外,该公司要达到已在美国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的条件才可以做EB-1C的申请。
申请条件:
公司成立至少两年以上;
公司正式雇员人数20—30人;
公司营业额500万人民币以上;
投资人为公司法人、股东、高管,并且任职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