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过程中,许多的疑问涉及到国籍问题,包括网络上常见的“落地生子,孩子获得某国国籍”。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与各国的国籍政策与国家参与的国际条约有关,并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只要“落地生子”,就可以获得美国国籍,下面我们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国籍问题。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和身份,是某一国家国民的资格。国籍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臣民效忠于国王的观念,因此国王为了便于管理隶属于自己国家的臣民,便赋予其一种身份与资格,发展至今成为了国籍的概念。
现在国籍存在的意义有三个:一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国家可以根据一人拥有本国的国籍对其进行管理;二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意见;三是战时通常决定是否为敌国国民的依据。
国籍取得根据取得国籍的时间分为原始国籍/生来国籍(original nationality/ nationality of birth)和继有国籍。原始国籍/生来国籍是指一人出生获得的国籍,继有国籍则是后天取得的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包括以出生地为判断标准的出生地主义、以双系或单系国籍为判断标准的血统主义和兼以父母国籍和本人出生地赋予国籍的混合原则。
第4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可以看出我国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根据第5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如果本人出生根据出生地主义获得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没有定居在国外,例如父母双方均为留学生,那么他们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继有国籍一般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申请入籍。
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一些国家对于拥有继有国籍的人有特殊限制,例如美国宪法中规定入籍的美国国民永远不能当选为美国总统(No person except a natural born citizen, 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 at the time of the adop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第二种方式是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中国国籍的丧失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包括自动丧失和申请退籍两种情况。
《国籍法》
第9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
第10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1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14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条包括的一个隐含条件就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本人定居在国外并取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批准后才能生效。
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国外,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生效批准之前,还讲被看成中国公民对待。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籍的意义,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而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籍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国籍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籍法》中所用的措辞是“不承认”,不是禁止。那么我们从具体条文来分析,根据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见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定居外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目前《国籍法》中对“定局”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一些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声明未在国外定居回国发展,这种情况下仍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国籍法》第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本人出生根据出生地主义获得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没有定居在国外,例如父母双方均为留学生,那么他们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根据外国法律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政府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中国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但是中国政府不予承认,除非本人声明放弃中国国籍。